教育局請各校遵守《個人資料保護法》及「肖像權」之相關規定
主旨:為維護學生隱私權與個資保護,請各校遵守《個人資料保護法》及「肖像權」之相關規定並加強校內宣導,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第8條及第15條暨《民法》第18條及195條辦理。
二、近期接獲民眾反映部分教師於上課期間使用行動載具拍攝學生影像,並未充分取得學生及家長知情同意,甚至上傳至社群平台,涉及學生隱私權及個人資料保護爭議,爰請學校務必審慎因應。
三、請各校透過各種管道與會議,加強宣導教職員工生使用行動載具應恪遵《個人資料保護法》第8條及第15條暨《民法》第18條及195條關於肖像權之保護規定,確實保障個人資料與肖像權,協助建立教職員工生對合法拍攝與資訊運用之共識與規範,俾落實教育現場資訊倫理與個資保護。
說明:
一、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第8條及第15條暨《民法》第18條及195條辦理。
二、近期接獲民眾反映部分教師於上課期間使用行動載具拍攝學生影像,並未充分取得學生及家長知情同意,甚至上傳至社群平台,涉及學生隱私權及個人資料保護爭議,爰請學校務必審慎因應。
三、請各校透過各種管道與會議,加強宣導教職員工生使用行動載具應恪遵《個人資料保護法》第8條及第15條暨《民法》第18條及195條關於肖像權之保護規定,確實保障個人資料與肖像權,協助建立教職員工生對合法拍攝與資訊運用之共識與規範,俾落實教育現場資訊倫理與個資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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