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申公教人員不得經營商業或投機事業及違法兼職等規定,請各機關(學校)加強宣導並轉知所屬切實遵守,請 查照辦理。
主旨:重申公教人員不得經營商業或投機事業及違法兼職等規定,請各機關(學校)加強宣導並轉知所屬切實遵守,請 查照辦理。
說明:
一、依據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第1、2、4項規定:「公務員不
得經營商業或投機事業。…公務員非依法不得兼公營事業
機關或公司代表官股之董事或監察人。…公務員違反第一
項、第二項或第三項之規定者,應先予撤職。」同法第14
條第1項規定:「公務員除法令所規定外,不得兼任他項公
職或業務。其依法令兼職者,不得兼薪及兼領公費。」教
育人員任用條例第34條規定:「專任教育人員,除法令另
有規定外,不得在外兼課或兼職。」工友管理要點第7點
規定:「各機關應規定工友於上班時間不得兼職。但在不
影響本職工作且經機關核准者,得兼任不支領酬勞之職務
。」銓敘部98年7月17日部法一字第0983085421號函釋略以
,公務員擔任停業中之公司負責人,仍有違不得經營商業
之規定。
二、為避免公教人員因不諳服務法或教育人員任用條例規定,
經營商業或投機事業致遭停職及懲戒處分,重申請各機關
(學校)加強宣導並詳加說明,務必使所屬人員皆得以正
確認知公教人員不得兼職或經營商業等規定。
正本:本府各處(各科)、新竹縣一二級機關群組、新竹縣各鄉鎮市公所群
說明:
一、依據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第1、2、4項規定:「公務員不
得經營商業或投機事業。…公務員非依法不得兼公營事業
機關或公司代表官股之董事或監察人。…公務員違反第一
項、第二項或第三項之規定者,應先予撤職。」同法第14
條第1項規定:「公務員除法令所規定外,不得兼任他項公
職或業務。其依法令兼職者,不得兼薪及兼領公費。」教
育人員任用條例第34條規定:「專任教育人員,除法令另
有規定外,不得在外兼課或兼職。」工友管理要點第7點
規定:「各機關應規定工友於上班時間不得兼職。但在不
影響本職工作且經機關核准者,得兼任不支領酬勞之職務
。」銓敘部98年7月17日部法一字第0983085421號函釋略以
,公務員擔任停業中之公司負責人,仍有違不得經營商業
之規定。
二、為避免公教人員因不諳服務法或教育人員任用條例規定,
經營商業或投機事業致遭停職及懲戒處分,重申請各機關
(學校)加強宣導並詳加說明,務必使所屬人員皆得以正
確認知公教人員不得兼職或經營商業等規定。
正本:本府各處(各科)、新竹縣一二級機關群組、新竹縣各鄉鎮市公所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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