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師法」第36條修正條文業奉 總統103年6月18日華總一義字第10300093321號令公布,請 查照。
總統令 中華民國103年6月18日
華總一義字第10300093321號
茲修正教師法第三十六條條文,公布之。
總 統 馬英九
行政院院長 江宜樺
教育部部長 蔣偉寧
教師法修正第三十六條條文
中華民國103年6月18日公布
第三十六條 本法各相關條文之規定,於公立幼兒園及已完成財團法人登記之私立幼兒園專任教師準用之。
未辦理財團法人登記之私立幼兒園專任教師,除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規定外,得準用本法各相關條文之規定。
華總一義字第10300093321號
茲修正教師法第三十六條條文,公布之。
總 統 馬英九
行政院院長 江宜樺
教育部部長 蔣偉寧
教師法修正第三十六條條文
中華民國103年6月18日公布
第三十六條 本法各相關條文之規定,於公立幼兒園及已完成財團法人登記之私立幼兒園專任教師準用之。
未辦理財團法人登記之私立幼兒園專任教師,除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規定外,得準用本法各相關條文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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