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申採購人員應遵守政府採購法相關保密規定,以免觸犯刑法第132條洩漏國防以外秘密罪,請查照。
重申採購人員應遵守政府採購法相關保密規定,以免觸犯刑法第132條洩漏國防以外秘密罪,請查照。
說明:
一、法務部廉政署103年8月6日新聞稿略以:「約僱人員
明知採購評選委員名單為應保守秘密之採購資訊,係屬於
中華民國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消息,本應注意保密作為避免
外洩,且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於民國102年5月間在辦理
該局某採購案,以電子郵件發送該採購案各外聘評選委員
詢問是否有意願參加評選會議時,竟疏未注意而未將各外
聘評選委員列為密件收件人,致各外聘評選委員收到該電
子郵件時即可得知其他評選委員姓名,而過失洩漏國防以
外應秘密之消息。......業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
察官偵查終結為緩起訴處分,並命約僱人員向國庫支
付新臺幣1萬元。
二、請各採購人員以本案例為鑑,於簽報、聘兼、聯繫評選委
員時,務請注意保密規定,切勿將評選委員姓名以電子郵
件發送,讓評選委員知悉其他委員名單;如以公文寄送時
應使用分繕發文,以免讓受文者知悉所有評選委員名單而
衍生過失洩密情事。另請避免用群組發送LINE訊息聯繫評
選委員。
三、節錄政府採購法有關保密規定,請參閱:
(一)政府採購法第34條:機關辦理採購,其招標文件於公告
前應予保密。但須公開說明或藉以公開徵求廠商提供參
考資料者,不在此限。機關辦理招標,不得於開標前洩
漏底價,領標、投標廠商之名稱與家數及其他足以造成
限制競爭或不公平競爭之相關資料。底價於開標後至決
標前,仍應保密,決標後除有特殊情形外,應予公開。
但機關依實際需要,得於招標文件中公告底價。機關對
於廠商投標文件,除供公務上使用或法令另有規定外,
應保守秘密。
(二)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第6條:本委員會委員名單,
於開始評選前應予保密。
(三)採購評選委員會審議規則第8條:本委員會或工作小組
辦理評選,其於通知廠商說明、減價、協商、更改原報
內容或重新報價時,應個別洽廠商為之,並予保密。
(四)採購評選委員會委員須知第3條第2項:委員對於所知悉
之招標資訊,應予保密。
(五)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20條第3項:各出席委員之評分或
序位評比表,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應保守秘密,不得申
請閱覽、抄寫、複印或攝影。
(六)採購人員倫理準則第7條第1項第7款:採購人員不得有
下列行為:洩漏應保守秘密之採購資訊。
說明:
一、法務部廉政署103年8月6日新聞稿略以:「約僱人員
明知採購評選委員名單為應保守秘密之採購資訊,係屬於
中華民國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消息,本應注意保密作為避免
外洩,且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於民國102年5月間在辦理
該局某採購案,以電子郵件發送該採購案各外聘評選委員
詢問是否有意願參加評選會議時,竟疏未注意而未將各外
聘評選委員列為密件收件人,致各外聘評選委員收到該電
子郵件時即可得知其他評選委員姓名,而過失洩漏國防以
外應秘密之消息。......業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
察官偵查終結為緩起訴處分,並命約僱人員向國庫支
付新臺幣1萬元。
二、請各採購人員以本案例為鑑,於簽報、聘兼、聯繫評選委
員時,務請注意保密規定,切勿將評選委員姓名以電子郵
件發送,讓評選委員知悉其他委員名單;如以公文寄送時
應使用分繕發文,以免讓受文者知悉所有評選委員名單而
衍生過失洩密情事。另請避免用群組發送LINE訊息聯繫評
選委員。
三、節錄政府採購法有關保密規定,請參閱:
(一)政府採購法第34條:機關辦理採購,其招標文件於公告
前應予保密。但須公開說明或藉以公開徵求廠商提供參
考資料者,不在此限。機關辦理招標,不得於開標前洩
漏底價,領標、投標廠商之名稱與家數及其他足以造成
限制競爭或不公平競爭之相關資料。底價於開標後至決
標前,仍應保密,決標後除有特殊情形外,應予公開。
但機關依實際需要,得於招標文件中公告底價。機關對
於廠商投標文件,除供公務上使用或法令另有規定外,
應保守秘密。
(二)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第6條:本委員會委員名單,
於開始評選前應予保密。
(三)採購評選委員會審議規則第8條:本委員會或工作小組
辦理評選,其於通知廠商說明、減價、協商、更改原報
內容或重新報價時,應個別洽廠商為之,並予保密。
(四)採購評選委員會委員須知第3條第2項:委員對於所知悉
之招標資訊,應予保密。
(五)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20條第3項:各出席委員之評分或
序位評比表,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應保守秘密,不得申
請閱覽、抄寫、複印或攝影。
(六)採購人員倫理準則第7條第1項第7款:採購人員不得有
下列行為:洩漏應保守秘密之採購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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