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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中小學校長主任教師甄選儲訓遷調及介聘辦法

「國民中小學校長主任教師甄選儲訓遷調及介聘辦法」部分條文,業經教育部於中華民國104年2月24日以臺教授國部字第1040016400B號令修正公布施行,茲檢送教育部104年2月24日臺教授國部字第1040016400E號函影本(含附件)1份。
重點:
教師,未在規定期限內至介聘學校報到者,十年內不得再申請介聘;無故未報到者,並依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相關規定議處。 因前項教師未報到,致影響他校教師介聘者,各該介聘均失其效力,各教師仍留原學校服務,原學校不得拒絕。但未報到教師之原學校可增開缺額者,不在此限。

國民中、小學現職教師,除離島建設條例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另有規定外,應在同一學校實際服務滿六學期以上,且無下列各款情事者,始得申請介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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