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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院及所屬各機關聘僱人員給假辦法名稱修正為「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聘僱人員給假辦法, 其中本校代理教師適用上述規定

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聘僱人員給假辦法名稱修正為「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聘僱人員給假辦法, 其中本校代理教師適用上述規定,修正要點如下:
一、 配合性平法暨其施行細則,修正女性受僱者生理假全年請假日數未逾三日不併入病假之計算;陪產假日數及其請畢期間。
二、 將安胎納入核給病假之事由、部分娩假可提前申請及放寬婚假請畢期間,均納入本辦法之規範,並依現代婦產科學,修正流產假懷孕月數計算方式。
三、三、 因結婚者,給婚假八日,應自結婚之日前十日起三個月內請畢。但因特殊事由經機關長官核准者,得於一年內請畢。
相關細節規定請參閱附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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