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

為使各機關處理公文有一致遵循標準,自即日起有關公文之期望、目的及稱謂用語,均無須挪抬(空格)書寫。

※依據行政院104年3月25日院臺綜字第1040127907號暨104.3.31府綜文字第 1040343865號函辦理:為使各機關處理公文有一致遵循標準,自即日起有關公文之期望、目的及稱謂用語,均無須挪抬(空格)書寫。
瀏覽數:
登入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