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送「新竹縣政府及所屬機關學校接受捐贈財產作業要點」、「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答問輯要』」資料各乙份,請查照。
說明:
一、參照「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答問輯要』」第五十九點(
三)「家長會於運動會、校慶、畢業典禮或學校有關活動
上,向學校捐贈財物,學校可否收受:本案因相關校務活
動而為捐贈,除其屬性尚難謂為本規範之『餽贈』外,且
依『臺北市中小學校學生家長會設置辦法』意旨,家長會
有協助推展校務、照顧學生之權責,暨該捐贈之財物亦運
用於學生之上,故學校可以收受。」;另參照同點(二)
對師長餽贈則不應接受。又有關個別家長、有職務利害關
係廠商之餽贈、捐贈仍請參照上述輯要說明處理。另依據
「新竹縣政府及所屬機關學校接受捐贈財產作業要點」第
二點「本要點所稱財產,指不動產、動產、有價證券或權
利,不包括現金及代收捐助之賑災物資或用品。」
二、綜上,對於家長會、有職務利害關係廠商所為究屬餽贈或捐贈,仍請參照旨揭輯要及規定,依個案認定並依相關規
定妥適處理。
(一)學生家長於教師節或三節,向師長為餽贈:依本規範,家長係代表學生,與師長間有職務利害關係,且此餽贈將可能影響特定權利義務之虞(如相對其他未行餽贈之學生產生差別待遇),故師長不應收受。
(二)家長會於教師節或三節,向師長們為餽贈:依「臺北市中小學校學生家長會設置辦法」,家長會與師長間係有業務往來之職務利害關係,且依前開辦法意旨,家長會當以協助推展校務、照顧學生為目的,如彼此為贈受,自與前述辦法意旨有所不合,且相對於非家長會成員之小 孩,仍可能產生有差別待遇之虞。故師長不應收受。
(三)家長會於運動會、校慶、畢業典禮或學校有關活動上,向學校捐贈財物,學校可否收受:本案因相關校務活動而為捐贈,除其屬性尚難謂為本規範之「餽贈」外,且依「臺北市中小學校學生家長會設置辦法」意旨,家長會有協助推展校務、照顧學生之權責,暨該捐贈之財物亦運用於學生之上,故學校可以收受。
(四)個別家長於運動會、校慶或學校有關活動上,向學校捐贈財物,學校可否收受:按此,則可能有影響特定權利義務之虞(如對餽贈家長之小孩禮遇,並造成其他學生相對上之差別待遇,故學校不應收受。)
(五)有職務利害關係之廠商,向學校捐贈相關教學設備,學校可否收受(如購買教材,附贈教具等):倘此捐贈行為,係有影響特定權利義務之虞者(如相對不利於其他廠商之公平競爭),依本規範自不得收受。但如係契約約定或是對一般消費者所優惠之商業附贈行為者(前提均須不違反公平交易法),則不在此限。(六)承攬採購之廠商,於驗收結案後,基於感謝等原因,向學校相關人員為餽贈:應不得加以收受,因為該廠商未來仍相當可能參與機關採購之競標等事宜,如收受則將可能有影響特定權利義務之虞。(七)學生或家長(會)於畢業後,或畢業典禮前夕〈如尚未取得畢業證書,且學校亦對其課業等相關關係上,已無相當之監督考核之權〉,基於感謝等原因,向師長為餽贈或邀宴,師長自可以無職務利害關係之方式加以收受,蓋學生與師長間,未來將無發生相同之職務利害關係之可能性。
一、參照「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答問輯要』」第五十九點(
三)「家長會於運動會、校慶、畢業典禮或學校有關活動
上,向學校捐贈財物,學校可否收受:本案因相關校務活
動而為捐贈,除其屬性尚難謂為本規範之『餽贈』外,且
依『臺北市中小學校學生家長會設置辦法』意旨,家長會
有協助推展校務、照顧學生之權責,暨該捐贈之財物亦運
用於學生之上,故學校可以收受。」;另參照同點(二)
對師長餽贈則不應接受。又有關個別家長、有職務利害關
係廠商之餽贈、捐贈仍請參照上述輯要說明處理。另依據
「新竹縣政府及所屬機關學校接受捐贈財產作業要點」第
二點「本要點所稱財產,指不動產、動產、有價證券或權
利,不包括現金及代收捐助之賑災物資或用品。」
二、綜上,對於家長會、有職務利害關係廠商所為究屬餽贈或捐贈,仍請參照旨揭輯要及規定,依個案認定並依相關規
定妥適處理。
(一)學生家長於教師節或三節,向師長為餽贈:依本規範,家長係代表學生,與師長間有職務利害關係,且此餽贈將可能影響特定權利義務之虞(如相對其他未行餽贈之學生產生差別待遇),故師長不應收受。
(二)家長會於教師節或三節,向師長們為餽贈:依「臺北市中小學校學生家長會設置辦法」,家長會與師長間係有業務往來之職務利害關係,且依前開辦法意旨,家長會當以協助推展校務、照顧學生為目的,如彼此為贈受,自與前述辦法意旨有所不合,且相對於非家長會成員之小 孩,仍可能產生有差別待遇之虞。故師長不應收受。
(三)家長會於運動會、校慶、畢業典禮或學校有關活動上,向學校捐贈財物,學校可否收受:本案因相關校務活動而為捐贈,除其屬性尚難謂為本規範之「餽贈」外,且依「臺北市中小學校學生家長會設置辦法」意旨,家長會有協助推展校務、照顧學生之權責,暨該捐贈之財物亦運用於學生之上,故學校可以收受。
(四)個別家長於運動會、校慶或學校有關活動上,向學校捐贈財物,學校可否收受:按此,則可能有影響特定權利義務之虞(如對餽贈家長之小孩禮遇,並造成其他學生相對上之差別待遇,故學校不應收受。)
(五)有職務利害關係之廠商,向學校捐贈相關教學設備,學校可否收受(如購買教材,附贈教具等):倘此捐贈行為,係有影響特定權利義務之虞者(如相對不利於其他廠商之公平競爭),依本規範自不得收受。但如係契約約定或是對一般消費者所優惠之商業附贈行為者(前提均須不違反公平交易法),則不在此限。(六)承攬採購之廠商,於驗收結案後,基於感謝等原因,向學校相關人員為餽贈:應不得加以收受,因為該廠商未來仍相當可能參與機關採購之競標等事宜,如收受則將可能有影響特定權利義務之虞。(七)學生或家長(會)於畢業後,或畢業典禮前夕〈如尚未取得畢業證書,且學校亦對其課業等相關關係上,已無相當之監督考核之權〉,基於感謝等原因,向師長為餽贈或邀宴,師長自可以無職務利害關係之方式加以收受,蓋學生與師長間,未來將無發生相同之職務利害關係之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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