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下稱本法)規定
依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下稱本法)規定,申報義務人請於法定期限內申報財產,請避免逾期申報而受罰。如逾期申報,依本法第12條第3項將處新台幣6萬元以上120萬元以下罰鍰。
申報種類、申報方式如下表。另同年度已有就到職、代理申報或兼職申報,即可免除當年度之定期申報。
種類 法條依據 適用對象 申報期間 申報基準日
定期申報 本法第3條第 1項 所有申報人 每年11月1日至12月31日 申報期間任擇一日
就到職申報 本法第3條第 1項 專任人員 就到職三個月內 申報期間任擇一日
代理申報 本法第2條第2項 代理人員 代理滿三個月後,三個月內申報 申報期間任擇一日
兼職申報 本法細則第9條第2項 兼任人員※ 兼職滿三個月後,三個月內申報 申報期間任擇一日
卸離職申報(含解除代理、兼任) 本法第3條第2項 所有申報人 喪失身分起二個月內 卸離職當日
※ 依法務部97年11月19日法政決字第0971117901號函及法務部99年11月26日法政決字第0991113648號函:「…按所謂『兼任』,僅暫時性兼任者,始足當之。倘教師擔任公立學校應申報財產身分之主管,如該職務本無固定之專任人員擔任,而係由從業人員擔任者,此等情形非本法所稱之『兼任』…,亦應於就到職三個月內申報。」
申報種類、申報方式如下表。另同年度已有就到職、代理申報或兼職申報,即可免除當年度之定期申報。
種類 法條依據 適用對象 申報期間 申報基準日
定期申報 本法第3條第 1項 所有申報人 每年11月1日至12月31日 申報期間任擇一日
就到職申報 本法第3條第 1項 專任人員 就到職三個月內 申報期間任擇一日
代理申報 本法第2條第2項 代理人員 代理滿三個月後,三個月內申報 申報期間任擇一日
兼職申報 本法細則第9條第2項 兼任人員※ 兼職滿三個月後,三個月內申報 申報期間任擇一日
卸離職申報(含解除代理、兼任) 本法第3條第2項 所有申報人 喪失身分起二個月內 卸離職當日
※ 依法務部97年11月19日法政決字第0971117901號函及法務部99年11月26日法政決字第0991113648號函:「…按所謂『兼任』,僅暫時性兼任者,始足當之。倘教師擔任公立學校應申報財產身分之主管,如該職務本無固定之專任人員擔任,而係由從業人員擔任者,此等情形非本法所稱之『兼任』…,亦應於就到職三個月內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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