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申各機關(學校)加班費請確實依行政院頒「各機關加班費支給要點」(以下簡稱支給要點)第七點辦理,請查照。
主旨:重申各機關(學校)加班費請確實依行政院頒「各機關加班費支給要點」(以下簡稱支給要點)第七點辦理,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104年6月9日院授人給字第1040036827號函辦
理。
二、查支給要點第七點規定「加班所需經費在原有預算科目支
應,並不得超過各該機關九十年度加班費實支數額之八成
。除為處理重大專案業務、解決突發困難問題、搶救重大
災難等,於適用上開規定有特殊困難及九十一年度以後新
成立之機關,經專案報請行政院核定或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報經主管機關核定者外,不得增列經費:……(二)九
十一年度以後新成立之機關:1.由原機關(單位)改制成
立新機關或數個機關(單位)整併成立新機關,…2.由數
個機關之部分單位或人員合併或重組成立之新機關,…3.
由原機關(或數個機關)整併其他機關之部分單位成立新
機關…」,合先敘明。
三、本府前於104年1月26日府人給字第1040013460B號函請各
機關依規辦理在案,為求審慎,再次重申加班費不得超過9
0年度加班費實支數額之八成,至91年度以後新成立之機
關 (學校)應有報經行政院核定或符合支給要點第七點、(
二)情形之一,報經本府核定者外,不得請領加班費。各鄉
鎮市公所應確實檢視其所屬機關是否符合上開規定。
四、為瞭解各機關於執行支給要點第7點規定有無困難或修正
意見,請於7月底前將相關意見函復 (無則免復),俾憑研
辦。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104年6月9日院授人給字第1040036827號函辦
理。
二、查支給要點第七點規定「加班所需經費在原有預算科目支
應,並不得超過各該機關九十年度加班費實支數額之八成
。除為處理重大專案業務、解決突發困難問題、搶救重大
災難等,於適用上開規定有特殊困難及九十一年度以後新
成立之機關,經專案報請行政院核定或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報經主管機關核定者外,不得增列經費:……(二)九
十一年度以後新成立之機關:1.由原機關(單位)改制成
立新機關或數個機關(單位)整併成立新機關,…2.由數
個機關之部分單位或人員合併或重組成立之新機關,…3.
由原機關(或數個機關)整併其他機關之部分單位成立新
機關…」,合先敘明。
三、本府前於104年1月26日府人給字第1040013460B號函請各
機關依規辦理在案,為求審慎,再次重申加班費不得超過9
0年度加班費實支數額之八成,至91年度以後新成立之機
關 (學校)應有報經行政院核定或符合支給要點第七點、(
二)情形之一,報經本府核定者外,不得請領加班費。各鄉
鎮市公所應確實檢視其所屬機關是否符合上開規定。
四、為瞭解各機關於執行支給要點第7點規定有無困難或修正
意見,請於7月底前將相關意見函復 (無則免復),俾憑研
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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