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偏遠或特殊地區教師證書換發一般地區教師證書乙案請於今年換發.
主旨:有關偏遠或特殊地區教師證書換發一般地區教師證書乙案,請依說明項辦理,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104年7月16日臺教師(二)字第1040096614號函
辦理。
二、教育部於104年5月19日召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
師證書核發小組第14次會議,該會議決議「請函知各縣市
政府教育局(處),各所屬學校教師若符合申請辦理偏遠或
特殊地區換發一般地區教師證書,請儘速於本年度內辦理
換證」。
三、依據師資培育法第22條第3項規定,「取得合格偏遠或特
殊地區教師證書並擔任教職累積五年以上者,不用修習第
一項所指稱的教育專業課程,亦得報請主管機關換發一般
地區教師證書,免參加資格檢定及參加教育實習」,爰取
得合格偏遠或特殊地區教師證書之教師並需擔任該地區教
職累積五年以上,方可換發一般地區教師證書。
四、若有符合申請辦理偏遠或特殊地區換發一般地區教師證書
之教師,請儘速於本(104)年度內辦理換證相關事宜。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104年7月16日臺教師(二)字第1040096614號函
辦理。
二、教育部於104年5月19日召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
師證書核發小組第14次會議,該會議決議「請函知各縣市
政府教育局(處),各所屬學校教師若符合申請辦理偏遠或
特殊地區換發一般地區教師證書,請儘速於本年度內辦理
換證」。
三、依據師資培育法第22條第3項規定,「取得合格偏遠或特
殊地區教師證書並擔任教職累積五年以上者,不用修習第
一項所指稱的教育專業課程,亦得報請主管機關換發一般
地區教師證書,免參加資格檢定及參加教育實習」,爰取
得合格偏遠或特殊地區教師證書之教師並需擔任該地區教
職累積五年以上,方可換發一般地區教師證書。
四、若有符合申請辦理偏遠或特殊地區換發一般地區教師證書
之教師,請儘速於本(104)年度內辦理換證相關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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