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代理教師兼任學校行政職務及以契約進用之教保員、職員、廚工等是否適用公務員服務法案,請查照。
主旨:有關代理教師兼任學校行政職務及以契約進用之教保員、職員、廚工等是否適用公務員服務法案,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臺北市政府教育局104年5月18日北市教人字第104348
94800號函轉銓敘部104年8月6日部法一字第1043983751號
書函(如附件)辦理。
二、有關代理教師兼任學校行政職務是否適用服務法一節:
(一)查公務員服務法第24條規定:「本法於受有俸給之文武
職公務員及其他公營事業機關服務人員,均適用之。」
次查司法院釋字第308號解釋略以,公立學校聘任之教
師不屬於服務法第24條規定所稱之公務員,惟兼任學校
行政職務之教師,就其兼任之行政職務,則有服務法之
適用。復查銓敘部100年7月22日部法一字第1003421596
號電子郵件略以,公立學校未兼任行政職務之代理教師
(含兼任導師)並非服務法適用對象。再查教師法第35
條第2項規定:「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之權利、義務,
由教育部訂定辦法規定之。」又查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
理教師聘任辦法第2條第3款規定略以,代理教師係指以
全部時間擔任學校編制內教師因差假或其他原因所遺之
課務者。第8條規定略以,代理教師除應遵守法令履行
聘約外,並負有遵守聘約規定、維護校譽及其他法令規
定應盡之義務。第10條規定略以,代理教師不得擔任中
小學導師或各處(室)行政職務;但情況特殊,經各該
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者,代理教師得擔任之。
(二)綜上,代理教師負有遵守聘約及其他法令規定應盡之義
務,並於特殊情況,得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兼任行
政職務。另教師兼任行政職務如係由學校專任教師代理
,因代理期間依法負有該代理主管職務之決策職權,基
於權責衡平,渠於服務學校以外之機關(構)兼職,仍
應受兼任行政職務教師相關規定之規範。爰參照前開服
務法、司法院釋字第308號解釋及銓敘部相關函釋意旨
,兼任學校行政職務之代理教師,就其兼任之行政職務
,仍有服務法之適用。
三、有關以契約進用之教保員、職員、廚工等是否適用公務員
服務法一節:查銓敘部75年9月8日75台銓華參字第43193
號函、86年5月28日86台法二字第1464852號函、87年4月22
日87台法二字第1609542號書函、92年6月20日部法一字第
0922259031號令、93年8月9日部法一字第0932370746號書
函及99年6月2日部法一字第0993212815號書函等解釋意旨
,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以下簡稱聘用條例)及行政院暨
所屬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以下簡稱約僱辦法)進用之
聘僱人員,係受有俸給之文職人員,為服務法之適用對象
;至於依事務管理規則(現為工友管理要點)僱用之人員
(包括技工、工友、駕駛)、以工程管理費與接受委託或
補助之研究計畫經費進用之人員、非依聘用條例與約僱辦
法進用之聘僱人員,以及公營事業機構之純勞工,則非服
務法之適用對象。
四、綜上,代理教師兼任學校行政職務及以契約進用之教保員
、職員、廚工等是否適用公務員服務法乙案,請參考上開
服務法相關規定,依權責核處。
說明:
一、依據臺北市政府教育局104年5月18日北市教人字第104348
94800號函轉銓敘部104年8月6日部法一字第1043983751號
書函(如附件)辦理。
二、有關代理教師兼任學校行政職務是否適用服務法一節:
(一)查公務員服務法第24條規定:「本法於受有俸給之文武
職公務員及其他公營事業機關服務人員,均適用之。」
次查司法院釋字第308號解釋略以,公立學校聘任之教
師不屬於服務法第24條規定所稱之公務員,惟兼任學校
行政職務之教師,就其兼任之行政職務,則有服務法之
適用。復查銓敘部100年7月22日部法一字第1003421596
號電子郵件略以,公立學校未兼任行政職務之代理教師
(含兼任導師)並非服務法適用對象。再查教師法第35
條第2項規定:「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之權利、義務,
由教育部訂定辦法規定之。」又查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
理教師聘任辦法第2條第3款規定略以,代理教師係指以
全部時間擔任學校編制內教師因差假或其他原因所遺之
課務者。第8條規定略以,代理教師除應遵守法令履行
聘約外,並負有遵守聘約規定、維護校譽及其他法令規
定應盡之義務。第10條規定略以,代理教師不得擔任中
小學導師或各處(室)行政職務;但情況特殊,經各該
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者,代理教師得擔任之。
(二)綜上,代理教師負有遵守聘約及其他法令規定應盡之義
務,並於特殊情況,得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兼任行
政職務。另教師兼任行政職務如係由學校專任教師代理
,因代理期間依法負有該代理主管職務之決策職權,基
於權責衡平,渠於服務學校以外之機關(構)兼職,仍
應受兼任行政職務教師相關規定之規範。爰參照前開服
務法、司法院釋字第308號解釋及銓敘部相關函釋意旨
,兼任學校行政職務之代理教師,就其兼任之行政職務
,仍有服務法之適用。
三、有關以契約進用之教保員、職員、廚工等是否適用公務員
服務法一節:查銓敘部75年9月8日75台銓華參字第43193
號函、86年5月28日86台法二字第1464852號函、87年4月22
日87台法二字第1609542號書函、92年6月20日部法一字第
0922259031號令、93年8月9日部法一字第0932370746號書
函及99年6月2日部法一字第0993212815號書函等解釋意旨
,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以下簡稱聘用條例)及行政院暨
所屬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以下簡稱約僱辦法)進用之
聘僱人員,係受有俸給之文職人員,為服務法之適用對象
;至於依事務管理規則(現為工友管理要點)僱用之人員
(包括技工、工友、駕駛)、以工程管理費與接受委託或
補助之研究計畫經費進用之人員、非依聘用條例與約僱辦
法進用之聘僱人員,以及公營事業機構之純勞工,則非服
務法之適用對象。
四、綜上,代理教師兼任學校行政職務及以契約進用之教保員
、職員、廚工等是否適用公務員服務法乙案,請參考上開
服務法相關規定,依權責核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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