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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學校人員違法兼任公司(商號)負責人、董事、監察人乙案,詳如說明,請查照。

關於學校人員違法兼任公司(商號)負責人、董事、監察人乙案,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34條規定:「專任教育人員,除
法令另有規定外,不得在外兼課或兼職。」;本府所屬學
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實施要點第4點規定略以:「.
..長期代理教師應專任,非經學校同意不得在校外兼課、
兼職。」;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前條規定:「公務員不得
經營商業或投機事業。」,合先敘明。
二、關於學校人員違法兼任經營公司(商號)負責人、擔任董事
、監察人乙案,經本府通知貴校有此一情形者,請依公立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之平時考核及獎懲規
定妥適處理,說明如下:
(一)當事人如為未兼任行政職務之正式教師,請學校召開教
師成績考核委員會確認其兼職樣態,說明是否已無兼任
行政職務,依「未兼任行政職務之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
校教師懲處標準參考表」(如附件1)予以行政懲處,檢
送會議紀錄報本府核定,並依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
師成績考核辦法第4條第1項第3款:「...三、在同一學
年度內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留支原薪:...(四) 未經校
長同意,擅自在外兼課兼職。...」考列103學年度年終
成績考核,請就涉案教師之103學年度考核重行報更正案

(二)當事人如為兼任行政職務之正式教師,請學校召開教師
成績考核委員會確認其兼職樣態,說明是否已無兼任行
政職務,函送公務員懲戒案件移送書(如附件2)至本府
辦理後續懲戒事宜。再者,依公立高級中等學校以下學
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第4條第1項第3款考列103學年度年
終成績考核,請就涉案教師之103學年度考核重行報更正
案。
(三)當事人如為違法兼職之代理教師,請貴校確認當事人是
否在本縣任教,是否已解除其違法兼職之職務。當事人
如為違法兼職之代課教師,請貴校依其聘約辦理。
(四)當事人如為違法兼職之廚工,請依本縣中小學臨時人員
管理要點及本縣中小學臨時人員勞動契約等相關規定,
納入年終考核辦理。
(五)當事人如為違法兼職之工友(含技工、駕駛)及臨時人員
,請依本府104年6月23日府綜庶字第1040086386號函暨
本縣中小學臨時人員勞動契約等相關規定辦理。
三、有上開情事者,請貴校於文到後1個月內檢附本縣學校人
員違法兼任公司(商號)負責人、董事、監察人調查表(如附件3)、教師考核委員會會議簽到表(請註明應到人數、實
到人數)、教師考核委員會會議紀錄(含當事人陳述之意見)
及相關佐證資料,函送本府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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