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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106年臺閩地區公立國民中小學暨幼兒園教師介聘他縣巿服務作業要點第6點第1款增列但書案,請配合辦理,請查照。

一、依據教育部106年5月4日臺教授國字第1060050788號函辦理。
二、106年臺閩地區公立國民中小學暨幼兒園教師申請介聘他縣市服務作業第3次籌備會議決議,修正「106年臺閩地區公立國民中小學暨幼兒園教師介聘他縣巿服務作業要點」
第6點第1款規定為:「符合『國民中小學校長主任教師甄選儲訓遷調及介聘辦法』第12條等相關規定,惟於同一學校實際服務滿二學期因結婚或生活不便,有具體事實,經服務學校同意者,得申請介聘。另申請留職停薪之教師,應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於介聘生效日期(當年8月1日)前回職復薪」。
三、復查國民中小學校長主任教師甄選儲訓遷調及介聘辦法第5條第1項規定:「國民中、小學教師,除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依相關法令分發或甄選者外,現職教師得經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之決議,由學校向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申請介聘。」
四、為配合前揭要點第6點第1款修正規定,請貴校儘速協助欲申請介聘之教師辦理介聘作業。
五、檢附教育部原函1份供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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