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退撫條例第13條第1項第6款規定解釋令1份
依據新竹縣政府教育局114年6月10日教人字第1145024140號函辦理。
茲以退撫新制實施後,任職年資均應繳付退撫基金費用,始得採計為退休年資,爰針對改分發至私立學校實習之師範校院結業生補繳退撫基金費用之規範,發布旨揭解釋令。已轉任公立學校教職員者,得於旨揭令發布之日起10
年內申請補繳退撫基金費用;逾3個月後始申請者,應另加計利息。
茲以退撫新制實施後,任職年資均應繳付退撫基金費用,始得採計為退休年資,爰針對改分發至私立學校實習之師範校院結業生補繳退撫基金費用之規範,發布旨揭解釋令。已轉任公立學校教職員者,得於旨揭令發布之日起10
年內申請補繳退撫基金費用;逾3個月後始申請者,應另加計利息。
瀏覽數:
分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