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新竹縣政府暨所屬機關學校員工一般健康檢查補助基準表」,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七月一日生效,本校教職員工健康檢查實施計畫1150102修訂
一、依行政院114年11月7日院授人給字第1144001718號函辦理。
二、修正本校教職員工健康檢查實施計畫(如附草案),僅將本校編制內40歲以上教職員工(含實缺代理教師、約聘僱人員-須於現職機關服務期間、工友)界定為旨揭基準表之第四類人員,奉核後公告施行。
二、修正本校教職員工健康檢查實施計畫(如附草案),僅將本校編制內40歲以上教職員工(含實缺代理教師、約聘僱人員-須於現職機關服務期間、工友)界定為旨揭基準表之第四類人員,奉核後公告施行。
瀏覽數:
分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