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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有關行政院修正「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構)人員赴香港或澳門注意事項」第三點、第四點一案,並自即日生效。

一、依據大陸委員會114年7月10日陸港字第1140500464號函、行政院114年9月10日院臺法字第1141019811號函及本府110年1月15日府人考字第1090398237號函辦理。

二、檢附旨揭修正注意事項及修正對照表各1份。

轉知本校同仁,赴香港或澳門,均需填列「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構)人員非因公務事由赴香港或澳門通報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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