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有關本縣所屬學校代理教師於學期中取得較高學歷一案。
一、查教育部114年8月19日臺教授國字第1140072854號函略以,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以下簡稱聘任辦法)第16條第3項規定,係該部依113年8月9日憲法法庭113年憲判字第7號判決意旨增訂,明定代理教師具有代理該教育階段、類(科)別合格教師資格者,其提敘薪級比照專任教師之規定;現行聘任辦法並無代理教師於學期中取得較高學歷改敘之規定。
二、本府前以114年10月23日府授教人字第1149552518號函轉本縣各級學校略以,為回歸聘任辦法規定之意旨,本府預計修正本縣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補充規定,取消代理教師於學期中取得較高學歷得辦理改敘之規定,並擬自115年2月1日修正生效。
三、現囿於多所學校反應,現行代理教師甄選困難,且鄰近桃園市政府仍維持代理教師於學期中取得較高學歷得辦理改敘之規定,倘本縣取消代理教師於學期中取得較高學歷得辦理改敘之規定,恐更無誘因招募優秀代理教師,爰本府暫緩實施「自115年2月1日起取消代理教師於學期中取得較高學歷得辦理改敘」之規定,維持原來補充規定。
四、又本縣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補充規定第10點第6項,「長期代理教師依學歷申請改敘者,以學校審定之日生效。」,本縣現行代理教師取得較高學歷辦理改敘一案,並非比照專任教師提敘3級(學士取得碩士)/提敘2級(碩士取得博士),而係依其取得之學歷改支其起敘薪點(碩士改支245薪點/博士改支330薪點),惟倘其業經採計職前年資且已超過前開起敘薪點,則不再辦理改敘。
五、各校現職代理教師自115年2月1日起至本函下達日止,有於學期中取得較高學歷得辦理改敘者,應於本函下達後1個月內檢齊證件向學校申請辦理改敘,並得溯自取得畢業證書之日起生效(若無法確認畢業證書核發日期,得以切結方式辦理);逾期申請者,自申請之日生效。爰請惠予轉知所屬現職代理教師配合辦理,並主動通知符合條件得改敘薪級者,以確保當事人權益。
二、本府前以114年10月23日府授教人字第1149552518號函轉本縣各級學校略以,為回歸聘任辦法規定之意旨,本府預計修正本縣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補充規定,取消代理教師於學期中取得較高學歷得辦理改敘之規定,並擬自115年2月1日修正生效。
三、現囿於多所學校反應,現行代理教師甄選困難,且鄰近桃園市政府仍維持代理教師於學期中取得較高學歷得辦理改敘之規定,倘本縣取消代理教師於學期中取得較高學歷得辦理改敘之規定,恐更無誘因招募優秀代理教師,爰本府暫緩實施「自115年2月1日起取消代理教師於學期中取得較高學歷得辦理改敘」之規定,維持原來補充規定。
四、又本縣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補充規定第10點第6項,「長期代理教師依學歷申請改敘者,以學校審定之日生效。」,本縣現行代理教師取得較高學歷辦理改敘一案,並非比照專任教師提敘3級(學士取得碩士)/提敘2級(碩士取得博士),而係依其取得之學歷改支其起敘薪點(碩士改支245薪點/博士改支330薪點),惟倘其業經採計職前年資且已超過前開起敘薪點,則不再辦理改敘。
五、各校現職代理教師自115年2月1日起至本函下達日止,有於學期中取得較高學歷得辦理改敘者,應於本函下達後1個月內檢齊證件向學校申請辦理改敘,並得溯自取得畢業證書之日起生效(若無法確認畢業證書核發日期,得以切結方式辦理);逾期申請者,自申請之日生效。爰請惠予轉知所屬現職代理教師配合辦理,並主動通知符合條件得改敘薪級者,以確保當事人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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